
东安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以下简称创文)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创文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白牙市镇党委、政府,东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机关各单位、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单位、省市驻东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创文奖惩工作实施“两项责任制”: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白牙市镇党委政府及东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县直机关各单位、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各单位及省市驻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县创文办牵头组织全县创文工作奖惩的有关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分别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具体执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在创文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省验收中得满分的;
第六条 在创文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受到国家、省技术评估专家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省范围推广的;
第七条 承办创文工作反馈及时、质量高、问题解决彻底、工作作风好,连续3次(含3次)被评为最优办理事项的;
第八条 在县创文办年度督查考核中获5次以上(含5次)通报表扬的。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九条 奖励分为单位奖励和个人奖励。
单位奖励形式:授予创文工作先进单位。
个人奖励形式:给予嘉奖、记三等功。
第十条 创文工作每周一督查,两月一检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调度、全面督查,年终进行排名(以本季度督查情况为依据)。各创建责任单位排名前三位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排名后三位的分别扣减年度工作经费3万元、2万元、1万元,考核评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执行。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创文工作先进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县创文办提出建议,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参与创文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年终综合绩效考核并是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创文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省市驻东责任单位,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并向其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责编:唐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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